辽宁省机器人驱动控制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实验室的管理,充分、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创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树立良好的科室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个实验室设一名负责人。
第二条 实验人员应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定期应进行清扫整理,保持无尘,杜绝污染。实验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桶内,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应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并有固定位置。禁止在实验室吸烟、进餐、会客、喧哗,或作为学习娱乐场所,不得存放实验室外个人用品、仪器等。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第七条 仪器定期检查、保养、检修。未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第八条 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所借仪器设备拆卸或携出实验室外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
第十条 离开实验室前,尤其节假日应认真检查水、电、气、汽和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督促本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情况给予奖惩,出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上报。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各科室主任专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公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保养说明书;根据实验室科研任务、未来学科发展需要等,制定实验室大中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提交实验室主任和院里相关部门,并报院办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下设科室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验室大中型公共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向全部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开放。在满足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实验室仪器设备向外界社会开放并提供服务,实验室依据国家大中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的统一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仪器管理人员要熟悉仪器的性能、操作,具有一般故障排除、校验和维护的能力。定时进行仪器的维护、保养,仪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报修,并要及时登记维护、保养和维修情况,指导、协助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操作仪器,开展分析测试工作;保证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八条 大中型仪器设备均由专管人制定操作规程。熟悉仪器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应用范围及操作规程。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
第十九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没投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报实验室办公室。对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特殊需要,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外单位非客座研究人员若需来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要经主管业务副主任审批,并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研究院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贯彻勤俭的方针,加强实验室内科研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二十三条 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格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责任人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汇总上报实验室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低值品的领用和购置,其领用单和验收单均按经费管理使用权限,由负责人签字方能领取和报帐。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对常用或专用的低值品可限量备用。备用的低值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设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薄,加强低值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健全低值品的领用、发放、调拨、借出等手续。保持帐、物、卡相符。如有损坏或丢失,及时查清原因,报设备科执行赔偿制度。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效能,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足50000元,但属于我实验室稀缺的精密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使用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论证报告,论证的内容为:
1.1科研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
1.2各类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
1.3安装使用的场所环境及设施条件;
1.4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及风险预测;
1.5主机、零配件、附件及选型论证等;
1.6经费总预算及经费来源。
2、申请须办理立项申请手续,连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办公室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3、已审定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要同时考虑房屋,安装设备、维护、管理、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保证设备到货后能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验收组在设备到货后,认真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即:
2.1检查包装、实物外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及装箱清点数量是否相符;
2.2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出厂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仪器的功能;
2.3验收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等问题时,应及时在索赔期内提出,由设备科办理索赔事宜;
2.4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若使用单位验收技术无把握,可聘请校外专家协助验收工作;
2.5验收过程中,要认真记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由使用单位和实验设备科共同管理,要“专管专用”,每台仪器要定量、定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人员要先进行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使用。
第三十二条 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不得借出(包括院内)。
第三十四条 要逐台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申报审批、购置、验收、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处理
1、凡需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时,要事先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经实验设备科核准方可进行。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处理,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科研方针,增强实验室人员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操作粗心大意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的;
3、未经仪器专管人员的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实验人员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保管人员领、发、外借不履行手续,造成丢失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盲目运用仪器设备者;
7、其他由于个人原因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第三十七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出现难以避免的损失;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自然耗损;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出现难以预料的损坏。
第三十八条 赔偿规定
1、对照像机、录音机、电钻、秒表、万用表等民用性较强,特别是能作为私人使用的工具、器材,未认真保管,致使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价赔偿;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责任事故涉及多人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清主次,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三十九条 处理办法及处理权限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重点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报实验室办公室,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组织专家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要酌情加重处罚;
2、处理权限: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科室审批,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科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领导审批、实验设备科备案;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科室主任同实验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院长及上级领导审批;
3、赔偿费用全部上交实验室财务处,作为实验室更新、改造仪器设备款项使用;
4、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应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态度恶劣者,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现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学校人事部门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关于大型仪器及设备购置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 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实验室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经主管设备的部门验收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凡用实验室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购置计划报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办公室根据实验室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单台或同套)重点仪器设备需报全院大会审核;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实验室办公室根据科研合同计划和市场情况审核批准,并按第2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列入采购计划内的,3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经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可自行采购;
第四十四条 大于3万(含)小于10万元的非通用设备的大宗采购须向实验室办公室申请并填写《重点工程实验室自行采购设备申请表》,另提供该仪器设备的市场供需情况、厂家及供应商的商业信用情况,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等情况,然后由实验室办公室会同财务处与申购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凡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采购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提出申请,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然后由实验室办公室会同财务处与申购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招标采购的设备,由实验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验收,并填写《国家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采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第四十八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属实验室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内其它土建设施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上述仪器设备的购置办法,加强民主管理和招用工的透明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
第八章 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所用检测仪器,原则上采取谁使用,谁保管。
第五十一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人直接参与,在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监督检测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试好的仪器设备经初验合格后,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凡经检定不合格的新购仪器设备,要向厂家交涉,采取退货或换货。
第五十四条 凡经检定过的仪器设备不论其合格与否,均根据不同情况由管理员分别贴上合格(绿)、准用(黄)和停用(红)三种标志,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变换。
第五十五条 检测仪器、设备降级使用或功能丧失,应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记录档案,移交其它场所处理。
第五十六条 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修复后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部门重新检定。
第五十七条 实施检测时,必须使用“合格”或“准用”类且在检定周期内的仪器设备,反之不能用于实施检测。
第五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十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随意用检测仪器从事与监督检测无关的工作,反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条 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前与使用中和使用后均需登记造册,真正做到管好、用好、保养好。
第六十一条 要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机容整洁,活动自如,爱护所有仪器。
第六十二条 现场仪器设备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其他科室因工作需要借用现场仪器设备时,必须经本科室领导签字认可后方能外借,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十三条 非本科室人员禁止动用所有仪器设备。